單位以未簽合同為由解除勞動關系如何賠償?

[合同協(xié)議] ???解決者:熱心網(wǎng)友

現(xiàn)在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地位都是相對平等的,單位以未簽合同為由解除勞動關系如何賠償?

根據(jù)《勞動合同法》第八十二條、《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》第六條、第七條規(guī)定,用人單位用工滿一個月未簽合同的,應當從滿一個月的次日起向勞動者支付二倍工資。其中,不滿一年的,支付到補訂書面勞動合同或者解除勞動關系前一日止;滿一年的,支付到滿一年的前一日止共11個月。勞動者主張二倍工資,需要在仲裁時效內(nèi)。根據(jù)《勞動爭議仲裁調(diào)解法》第二十七條規(guī)定,勞動爭議仲裁時效為一年,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算。